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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

时间:2009-12-24 10: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海关总署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
       海关总署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2-2 【生效日期】 2007-4-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第156号令    

  2007-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二○○七年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由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决定。 

  第四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五条 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以及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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